-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 具公司登記
-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基本資格】如為共同投標廠商請分別檢具。
1.建築師事務所:a.開業證書。b.建築師公會會員證(113年度)。
2.室內裝修業:a.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本採購著重於展示空間規劃及基礎空間整備與建置,故允許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3家。因屬特殊採購,訂有特定資格,單獨投標廠商應符合資格;倘為共同投標廠商,僅需任一成員符合資格。
【特定資格】倘為共同投標廠商,僅需任一成員符合資格,惟不同成員之經驗或實績不得加總。
1.廠商須具備「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國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規劃設計、監造執行主持人資格。
2.應檢附至截止投標日前,具4年以上古蹟規劃設計或監造執行主持人經驗之證明文件,如:勞務結算驗收證明、驗收紀錄等足以證明之文件影本,且可明確計算起迄日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