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履約期限 | 機關通知日次日起3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360日曆天內竣工。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
廠商資格摘要 |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 具公司登記
-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依法設立登記有案之公司或行號且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並提供文件:(1)承攬工程手冊(2)綜合營造業登記證(3)年度公會會員證。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資格項目 | 附加說明 | 廠商信用之證明 |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收件日期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b.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c.資料查詢日期。d.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蓋章者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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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人力。 |
附加說明 | 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工地負責人應具備資格之證明文件: 1.應累計3年以上古蹟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工地負責人經驗,含可明確計算起訖日之相關佐證文件,俾利審查。 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3.廠商擬聘用工地負責人切結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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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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