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 具公司登記
- 具商業登記
-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基本資格】倘為共同投標廠商,只需1家廠商符合甲等綜合營造業資格
1.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檢附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
2.綜合營造業:甲、乙、丙等。,檢附承攬工程手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及年度公會會員證。
3.室內裝修業,檢附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專業施工廠商)。
4.E601010電器承裝業:乙級(含以上),檢附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
5.冷凍空調業:CB01071冷凍空調設備製造業乙等(含以上)或E602011冷凍空調工程業乙等(含以上),檢附冷凍空調業登記證。
【特定資格】倘為共同投標廠商,只需各別1有一家廠商符合資格)
1.具相當之經驗或實績: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古蹟修復/再利用工程或歷史建築修復/再利用工程經驗,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本案預算之五分之二(7,200萬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本案預算金額(1億8,000萬元),並檢附公私立單位出具之結算驗收證明影本、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或足以佐證之文件。(倘為共同投標廠商,只需1家廠商符合資格;不同廠商經驗或實績不可加總)
2.具相當人力:具國定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應具備資格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