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 具公司登記
- 具商業登記
-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綜合營造業:乙 (含以上)。
1.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或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
2.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如承攬手冊內附有登記證影本者,得免重複提供。)
3.其他:年度公會會員證。
【特定資格】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工地負責人應具備資格之證明文件:
1.應累計3年以上古蹟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工地負責人經驗,含可明確計算起訖日之相關佐證文件,俾利審查。
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3.廠商擬聘用工地負責人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