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 具公司登記
- 具商業登記
-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基本資格】
一、綜合營造業:乙等(含以上)。
二、應付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書、.承攬工程手冊、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及年度公會會員證。(倘因工會換證作業中,廠商不及提出當年度會員證者,得以公會出具之換證證明或前年度會員證代之)
【特定資格】
一、廠商應具國定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之人員。
二、應付文件:
1.應累計3年以上古蹟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工地負責人經驗,含可明確計算起訖日之相關佐證文件,俾利審查。
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3.廠商擬聘用工地負責人同意參與切結書(切結書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