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 具公司登記
- 具商業登記
-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資格:依法設立登記有案之公司或行號、非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大專院校或學術研究機構。
投標廠商為公立大專院校或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免附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納稅證明及與履約能力有關之證明;惟公立大專院校或公立學術研究機構須檢具由該學校或該機構出具同意參加投標本案之對外公函。
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計畫執行主持人應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規定,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至截止投標前,擔任主持人實際執行完成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如勞務結算驗收證明、驗收紀錄等足以證明之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