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 具公司登記
-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基本資格】
需同時符合下列情形:
1.依法設立登記有案之公司或行號。
2.依法核准設立或登記立案之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
【特殊資格】本案屬古蹟本體之修復或再利用,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及第7條,適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特定資格規定,施工廠商應置具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工地負責人。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累計3年以上古蹟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工地負責人經驗,含相關可明確計算
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3.廠商擬聘用工地負責人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