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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遺失物處理要點

  • 發布日期:2024-04-26
  • 發布單位:展覽教育及公共服務組

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遺失物處理要點

1111141112000104號簽核准

1134261132001294號簽第一次修正

  • 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辦理遺失物業務,依民法及有關遺失物之相關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本處所轄之區域範圍內拾得之遺失物(不包含飲料、食物等易於腐壞者),依本要點處理,惟本處不負保管及損害賠償責任。
  • 本處服務人員(含本處編制內員工、委外人力、臨時人員、志工及廠商等)或民眾拾得遺失物,應填具遺失物拾獲登記表。
  • 知悉失主或有受領權之人者,應從速通知其領回;無從知悉者,則公告招領之。遺失物經失主或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應填具遺失物拾獲登記表之「失主領回聲明及簽收」欄位,於核對其身分無誤後,予以發還。如失主或有受領權之人不願提供個人資料以識別身分並供記錄者,則由本處將遺失物送交警察機關,再請失主或有受領權之人自行前往認領。
  • 本處服務人員得視遺失物之保管困難度或貴重程度,協助拾得人送交警察機關處理。
  • 遺失物經公告逾6個月無人認領者,應通知拾得人領回,但若遺失物涉及個資者,本處得逕予銷毀。
  • 若拾得人或有受領權人表示願意拋棄遺失物之所有權,或拾得人於受通知或不能通知時公告後3個月後未領取,本處得依下列方式處理:
    • 遺失物為證件、金飾、有價證券或具經濟價值之物品等,應送交轄區警察機關處理。
    • 遺失物為衣帽、水壺、鞋子、雨傘等非具經濟價值之物品等,由本處自行銷毀或處理。
    • 遺失物為新臺幣500元(含)以下之現金,則全數繳庫。
  • 本要點自奉核日起生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