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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志工管理要點

109 年 6 月 8 日 1092001441 號簽核定

113 年 1 月 24 日主管會議第一次修正

113 年 2 月 2 日 1132000317 號簽核定

一、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充分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協助推動各項活動並提供服務,依據志願服務法及本處之所需,特訂定本要點。

二、服務內容

(一)協助展覽及各項推廣活動。

 (二)協助訪賓之諮詢服務。

(三)協助各項活動秩序及安全之維護。

 (四)協助推展其他相關業務。

(五)協助志工管理業務。

(六)本處得視需求設志工隊,其組織分工及運作另定之。

三、招募對象

(一)年滿 18 歲,符合以下條件:

1.對鐵道文化有興趣,並具服務熱忱及學習意願,有志參與本處各項公共服務者。

2.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

3.能遵守服務時間出勤。

(二)符合以上條件者,本處得不定期公開招募。

四、培訓及認證

(一)新進志工完成基礎教育訓練及培訓課程後,始得成為實習志工,開始實習服務。

(二)實習志工由本處人員或正式志工帶領見習,完成12 小時實習時數,且經考核通過,授予志工證,成為正式志工,任期 1 年,以曆年制計算。

(三)正式志工未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者,本處得協助申請及發放作業。

(四)成為正式志工後,始於「志願服務紀錄冊」登錄培訓期間之訓練課程及實習服務之時數登錄。

(五)志工證及志願服務紀錄冊,如有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情事者,本處將進行糾正並註記,其服務紀錄不予登錄。

 

五、志工權利

本處正式志工,得享有以下權利:

(一)一般性服務工作之發言權、建議權及表決權。

(二)參加本處舉辦之志工訓練、相關課程。

(三)本處舉辦之活動將視情況保留部分名額供志工參加。

(四)為志工辦理保險,提供值勤期間之保障。

(五)經本處推薦赴外館協助或必要時配合特殊推廣活動,得酌予補助交通費或誤餐費。

(六)志工幹部之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六、志工義務

(一)遵守本處及志工管理之相關規定。

(二)每年度應完成 8 小時(含)以上之培訓課程。

(三)執行本處分配之服務工作,值勤時間、地點依各業務及活動內容而定。

(四)每次值勤應準時到勤,每月至少服務 2 次,或每年累計服務至少72 小時。

(五)每月應依該月「服務排班表」出勤服務;如無法出席,應提前洽請代、換班。

(六)志工值勤時,因故意或過失而侵害他人權利者,由本處負損害賠 償責任。惟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節時,本處對之有求償權。

(七)值勤及服務辦法,本處得依實際業務狀況調整另定之。

七、志工考核

(一)志工之值勤次數及時數應符合本要點規定,服務態度表現及貢獻實績,於每年 12 月進行年度考核,考核未通過,予以解任。

(二)志工由本處志工專責人員進行考核,考核結果送本處首長核定後予以獎懲。

八、志工獎勵

(一)志工在本處服務符合以下標準者,公開予以表揚獎勵:

1.每月值勤狀況良好,且年度服務達最低規定時數以上者,頒發感謝狀乙紙。

2.志工服務期間內,年度服務達 100 小時(含)以上,且經本處考核通過者,頒發二級榮譽獎。

3.連續服務滿 3 年(含)以上、每年服務滿 100 小時(含)以上,且經本處考核通過者,頒發一級榮譽獎。

4.連續服務滿 5 年(含)以上、每年服務滿 100 小時(含)以上,且經本處考核通過者,頒發特級榮譽獎。

(二)志工於任用期間表現優良者,依志願服務法推薦參加相關績優志工選拔。

九、志工解任

(一)志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以解任,收回其志工證、志工背心等相關物件:

1.自請解任,應以書面告知志工專責人員辦理解任。

2.未通過年度考核。

3.因故無法值勤或連續請假超過 6 個月(含)以上。

4.經排班 1 年內累計 3 次(含)以上無故未到,或 1 年內遲到時數累計達 9 小時。

5.服務不佳、配合度不良,或違反志工倫理守則,1 年內累計 3次,經本處查明屬實。

6.妨礙本處執行業務或發表損及本處聲譽言論。

7.利用服務場地謀取私人利益或經營其他商業行為。

8.於服務期間涉及不法情事確有事證。

(二)志工若因公受傷、因病或因故須連續請假 1 個月(含)以上,未滿6 個月者,應以書面向本處志工專責人員申請辦理暫停任用,無須繳回志工證、志工背心等相關物件。

(三)本處於解任志工之資格前,應給予志工陳述意見之機會,得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解任等處分。

(四)經本處志工專責人員勸告後仍屢勸不聽,得陳報本處成立專案考核小組進行審議,審議結果確屬重大缺失情事,即得予以解任,決定解任時須以書面通知該志工。

(五)前述事項若涉及性騷擾,將參酌「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辦理。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志願服務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十一、 本要點經本處主管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