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導覽服務志工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1092001441號簽核准
一、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充分運用社會人力資源,以協助本處推展園區導覽、展示及相關公共服務活動,依據志願服務法,訂定本要點。
二、本處得不定期召募志工協助推展各項活動,召募對象如下:
(一)年滿18歲,符合以下條件:
1.對鐵道文化有興趣,並具服務熱忱及學習意願,有志參與本處各項推廣活動。
2.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
3.能嚴守服務時間出勤。
(二)符合以上條件者,經本處依實際需要公開召募遴選,參加培訓課程,且經實習及考核合格,由本處核發志工證,成為導覽服務志工。
三、服務內容
(一)協助本處行政業務及各項活動之進行。
(二)協助各項活動秩序及安全之維護。
(三)協助展品及展場之維護。
(四)協助訪賓之諮詢服務。
(五)協助志工管理業務。
(六)其他本處相關業務。
(七)本處得視需求設志工隊,其組織分工及運作另定之。
四、培訓及認證
(一)新進志工完成基礎教育訓練課程及專業培訓課程後,始得成為本處實習志工,並開始實習服務。
(二)實習志工於服務階段,由本處人員或資深志工帶領見習,達到12小時實習時數後,經考核通過,由本處授予志工證,成為本處正式導覽服務志工,任期1年,期滿後本處得重新考核,以決定續任與否。如提出3年內於本處之志工經驗證明文件者,得免3個月實習。
(三)正式志工未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者,本處得協助申請及發放作業;若已領者,則不另行申請。
(四)成為本處正式志工後,本處始於「志願服務紀錄冊」登錄培訓期間之訓練課程及實習服務之時數登錄。
(五)志工證及志願服務紀錄冊,本處不負保管之責;有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情事者,本處將進行糾正並註記,其服務紀錄不予登錄。
五、導覽服務志工權利
自授證成為本處導覽服務志工者,得享有本處相關權利如下:
(一)服務工作之發言權及建議權。
(二)參加本處舉辦之志工訓練、志工聯誼、社團學習。
(三)本處舉辦之活動視情況保留部分名額供志工參加。
(四)於值勤時段為本處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五)經本處推薦赴外館協助或必要時配合特殊推廣活動,得酌補助交通費或誤餐費。
(六)志工幹部之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六、導覽服務志工義務
(一)凡經錄取成為本處志工,需完成12小時志工基礎教育訓練課程及專業培訓課程;每年度須完成8小時(含)以上之回訓課程。
(二)遵守本處及志工之有關規定及措施。
(三)執行本處分配之服務工作,值勤時間、地點依各業務及活動內容而定。
(四)每次服勤應準時到勤,每月至少服務1次,每年累計服務至少30小時。
(五)每月應依該月「服務排班表」出勤服務;如無法出席,應提前洽請代、換班。
(六)值勤及服務辦法,本處得依實際業務狀況調整另定之。
七、導覽服務志工考核
(一)導覽服務志工由本處志工專責人員進行考核,考核結果送本處首長核定後予以獎懲。
(二)志工之值勤次數及時數應符合本要點規定,服務態度表現及貢獻實績皆列入續任考核參考。
(三)對於違反志工相關規定,影響本處聲譽,或未經報備無故缺席不到者,得予以解任。
八、導覽服務志工獎勵
(一)導覽服務志工在本處服務年度符合以下標準者,公開予以表揚獎勵:
1.每月服勤良好,且年度服勤達最低規定時數以上者,頒發感謝狀乙紙。
2.志工服務期間內,年度服務達60小時(含)以上,且經本處考核通過者,頒發二級榮譽獎。
3.連續服務滿3年(含)以上、每年服務滿60小時(含)以上,且經本處考核通過者,頒發一級榮譽獎。
4.連續服務滿5年(含)以上、每年服務滿60小時(含)以上,且經本處考核通過者,頒發特級榮譽獎。
(二)導覽服務志工於任用期間表現優良者,依志願服務法推薦參加相關績優志工選拔。
九、導覽服務志工解任
(一)志工因故須連續請假1個月(含)以上未滿3個月者,得事先向志工專責人員,申請辦理暫停任用。
(二)因故無法值勤或連續請假超過3個月(含)以上者,得向志工專責人員辦理解任,繳回志工證、志工背心等相關物件。
(三)志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以解任,收回其志工證、志工背心:
1.妨礙本處執行業務或發表損及本處聲譽言論者。
2.利用服務場地謀取私人利益或經營其他商業行為者。
3.服務不佳,經民眾反映查明屬實者。
4.於服務期間涉及不法情事確有事證者。
5.無故未按時值班,1年內累計5次(含)以上或達15小時者,本處得立即通知辦理離隊或逕予除名。惟因公受傷、因病或有其他 正當理由經本處核准專案辦理者,不在此限。
(四)中斷超過1年者,應重新實習,實習時數需達15小時,且經志工專責人員或志工幹部考核通過者,始可回隊任用。
十、附則
(一)導覽服務志工依本處規定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而侵害他人權利者,由本處負損害賠償責任。惟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節時,本處對之有求償權。
(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志願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經由籌備處主任核定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