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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志工管理要點

109年6月8日1092001441號簽核定

113年2月2日1132000317號簽核定

115年1月30日1152000244號簽修正

  • 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充分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協助推動各項活動並提供服務,依據志願服務法及本處之所需,特訂定本要點。
  • 服務內容
  • 協助展覽及各項推廣活動。
  • 協助訪賓之諮詢服務。
  • 協助各項活動秩序及安全之維護。
  • 協助推展其他相關業務。
  • 協助志工管理業務。
  • 本處得視需求設志工隊,其組織分工及運作另定之。
  • 招募對象
  • 年滿18歲,符合以下條件:
  1. 對鐵道文化有興趣,並具服務熱忱及學習意願,有志參與本處各項公共服務者。
  2. 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
  3. 能遵守服務時間出勤。
  • 符合以上條件者,本處得不定期公開招募。
  • 培訓及認證
  • 新進志工完成基礎教育訓練及培訓課程後,始得成為實習志工,開始實習服務。
  • 實習志工由本處人員或正式志工帶領見習,完成12小時實習時數,且經考核通過,授予志工證,成為正式志工,任期1年,以曆年制計算。
  • 正式志工未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者,本處得協助申請及發放作業。
  • 成為正式志工後,始於「志願服務紀錄冊」登錄培訓期間之訓練課程及實習服務之時數登錄。
  • 志工證及志願服務紀錄冊,如有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情事者,本處將進行糾正並註記,其服務紀錄不予登錄。
  • 志工權利

本處正式志工,得享有以下權利:

  • 一般性服務工作之發言權、建議權及表決權。
  • 參加本處舉辦之志工訓練、相關課程。
  • 本處舉辦之活動將視情況保留部分名額供志工參加。
  • 為志工辦理保險,提供值勤期間之保障。
  • 依「服務排班表」出勤服務,得酌予補助交通費或誤餐費。
  • 志工幹部之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 志工義務
  • 遵守本處及志工管理之相關規定。
  • 每年度應完成8小時(含)以上之培訓課程。
  • 執行本處分配之服務工作,值勤時間、地點依各業務及活動內容而定。
  • 每次值勤應準時到勤,每月至少服務2次,或每年累計服務至少96小時。
  • 每月應依該月「服務排班表」出勤服務;如無法出席,應提前洽請代、換班。
  • 志工值勤時,因故意或過失而侵害他人權利者,由本處負損害賠償責任。惟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節時,本處對之有求償權。
  • 值勤及服務辦法,本處得依實際業務狀況調整另定之。
  • 志工考核
  • 志工之值勤次數及時數應符合本要點規定,服務態度表現及貢獻實績,於每年12月進行年度考核,考核未通過,予以解任。
  • 志工由本處志工專責人員進行考核,考核結果送本處首長核定後予以獎懲。
  • 志工獎勵
     本處得就志工全年服務狀況及其服務年資分別給予表揚,或依相關規定推薦報請目的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社團公開表揚。
  • 志工解任
  • 志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以解任,收回其志工證、志工背心等相關物件:
  1. 自請解任,應以書面告知志工專責人員辦理解任。
  2. 未通過年度考核。
  3. 因故無法值勤或連續請假超過6個月(含)以上。
  4. 經排班1年內累計3次(含)以上無故未到,或1年內遲到時數累計達12小時。
  5. 服務不佳、配合度不良,或違反志工倫理守則,1年內累計3次,經本處查明屬實。
  6. 妨礙本處執行業務或發表損及本處聲譽言論。
  7. 利用服務場地謀取私人利益或經營其他商業行為。
  8. 於服務期間涉及不法情事確有事證。
  • 志工若因公受傷、因病或因故須連續請假1個月(含)以上,未滿6個月者,應以書面向本處志工專責人員申請辦理暫停任用,無須繳回志工證、志工背心等相關物件。
  • 本處於解任志工之資格前,應給予志工陳述意見之機會,得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解任等處分。
  • 經本處志工專責人員勸告後仍屢勸不聽,得陳報本處成立專案考核小組進行審議,審議結果確屬重大缺失情事,即得予以解任,決定解任時須以書面通知該志工。
  • 前述事項若涉及性騷擾,將參酌「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辦理。
  •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志願服務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本要點經本處主管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